《肇論疏》卷3:「經曰智為雜毒形為梏桎。智慧離好。終勞神識。如食雜毒。終能害身。說文云。桎足械也。梏手械也。文云。桎械梏枷害身之具。淵默以之而遼患難以之而起。淵深也。默寂也。」(CBETA 2019.Q4, T45, no. 1859, p. 194b9-12)
桎梏 [질곡]
차꼬와 수갑이란 뜻으로, 즉 속박(束縛)이라는 뜻
憃
천치 용, 어리석을 창, 어리석을 송
《漢書 - Han Shu》
[Xin - Eastern Han] 36-111
[Also known as: 《前漢》]
《志》
《刑法志》
刑法志:
周官有五聽、八議、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。五聽:一曰辭聽,二曰色聽,三曰氣聽,四曰耳聽,五曰目聽。八議:一曰議親,二曰議故,三曰議賢,四曰議能,五曰議功,六曰議貴,七曰議勤,八曰議賓。三刺:一曰訊群臣,二曰訊群吏,三曰訊萬民。三宥:一曰弗識,二曰過失,三曰遺忘。
三赦:
一曰幼弱,
二曰老眊,
三曰憃愚。
凡囚,「
上罪梏拲而桎,
中罪梏桎,
下罪梏;
王之同族拲,有爵者桎,以待弊。」高皇帝七年,制詔御史:「獄之疑者,吏或不敢決,
有罪者久而不論,
無罪者久繫不決。
自今以來,縣道官獄疑者,各讞所屬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。所不能決者,皆移廷尉,廷尉亦當報之。廷尉所不能決,謹具為奏,傅所當比律令以聞。」上恩如此,吏猶不能奉宣。故孝景中五年復下詔曰:「諸獄疑,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,輒讞之。」其後獄吏復避微文,遂其愚心。至後元年,又下詔曰:「獄,重事也。
人有愚智,
官有上下。
獄疑者讞,有令讞者已報讞而後不當,讞者不為失。」自此之後,獄刑益詳,近於五聽三宥之意。三年復下詔曰:「高年老長,人所尊敬也;鰥寡不屬逮者,人所哀憐也。其著令:
年八十以上,
八歲以下,
及孕者未乳,師、朱儒當鞠繫者,頌繫之。」至孝宣元康四年,又下詔曰: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