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方廣佛華嚴經卷第七, 罽(물고기 그물 계)賓國 三藏 般若 奉 詔譯 《大方廣佛華嚴經》卷7〈入不思議解脫境界普賢行願品〉:「菩薩辯才力無有量,圓音一演,令諸眾生隨類解故」(CBETA, T10, no. 293, p. 695, b20-21)
《大乘起信論》卷1:「問曰:「修多羅中具有此法,何須重說?」
答曰:「修多羅中雖有此法,以眾生根行不等、受解緣別。
所謂
如來在世,
眾生利根,能說之人, 色心業勝,圓音一演, 異類等解,則不須論。
若如來滅後,
或有眾生, 能以自力, 廣聞而取解者;
或有眾生, 亦以自力, 少聞而多解者;
或有眾生, 無自[6]心力, 因於廣論而得解者;
[7]自有眾生, 復以廣論文多為煩,心樂總持, 少文而攝多義, 能取解者。
如是此論,為欲總攝如來廣大深法無邊義故,應說此論。」」(CBETA, T32, no. 1666, p. 575, c7-17)
[6]心=智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。[7]自=亦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宮】。
印順法師 述 ?大乘起信論講記?
‘圓音一演,異類等解’,與維摩經的“佛以一音演說法,眾生隨類各得解”相同。
圓音,即一音。一音,是說他的平等;圓音,是說他的圓滿。
佛的圓滿音聲,稱性流出,眾生根行雖不等,但都能有所了解。
這即是說,佛稱心而說法,眾生稱機而得益。
佛的圓音,古人有二解:
一、鳩摩羅什說:佛的一音即平等音,並無差別。佛的音聲,雖平等無差別,然因眾生的根行有大小利鈍,煩惱有輕重厚薄的不同,所以於眾生的心解中,現起不一樣的教相;但都能適合其宜而得正解。
二、菩提流支說:佛的音聲,具足一切音聲;雖具足一切音聲,但音聲還是一味平等的。因佛的一音是圓滿而包含一切音聲的,所以眾生隨各自所需要的什麼,即聞到什麼,了解什麼。
本論應用菩提流支的解說。這如花有紅、黃、藍、白色的不同,這些不同的顏色,真正說來,都是因太陽光照而顯出的。太陽,看來是白色的,而實含有一切釆色,不過混融而現為一色吧了。花草都有不同的受色素,經太陽的照射,這才成為紅黃等不同的顏色。
這如佛的音聲,雖一味平等,然一音實具有一切音聲,如日光的具種種色。眾生隨根機不同,而所了解的也不同;即如花草因受色素的性能不同,而顯出各別的顏色來。
《大乘起信論義記》卷1:「如來說法有其三種。一佛自說。二加他說。三懸許說。」(CBETA, T44, no. 1846, p. 242, a4-5)
丹治昭義
丹治 昭義(たんじ てるよし、1932年 - )
《大乘起信論義記》卷1:「
第三, 顯教分齊者。
於中有二。
先, 敘諸教。
後, 隨教辨宗。
前中,
此方諸德, 立教開宗, 紛擾(어지러울 분, 요)多端。難可具陳。
略述十家。如華嚴疏中。
又古代譯經。西來三藏。所立教相。亦有多門。
略舉五家。亦如彼說。
今中
天竺國三藏法師「地婆訶羅」。唐言「日照」。在寺翻譯。
余親問。
說云。近代天竺「那爛陀」寺。同時有二大德論師。
一曰, 戒賢。
一曰, 智光。並神解超倫。聲高五印。六師稽顙(이마 상)。異部歸誠。大乘學人, 仰之如日月。獨步天竺。各一人而已。遂所承宗異。立教互違。
| 法 | |||
有 | 空 | |||
人 | 有 |
|
| |
空 | 緣生無人我 (아함경, 初時=녹원시) | 遍計所執만 空인 것이 아니라 依他·圓成도 空이라 한다. (반야경, 第二時) | 三性·三無性 所執性은 空이지만 依他·圓成은 有라고 하니 契合中道이며 大乘正理를 말하고 있다. (해심밀경, 第三時) |
계현戒賢 논사(彌勒·無著, 護法·難陀 계통)의 교판(?해심밀경?에 근거)
謂戒賢則遠承彌勒·無著。近踵(잇다. 종)護法·難陀。依深密等經·瑜伽等論。立三種教。以法相大乘為真了義。
謂
佛初鹿園, 轉於四諦小乘法輪。說 諸有為法 從緣生。以破外道自性因等。又由緣生無人我故。翻彼外道說有我等。然猶未說法無我理。即四阿含經等。
第二時中。雖依遍計所執。而說諸法自性皆空。翻彼小乘。然於依他·圓成。猶未說有。即諸部般若等。
第三時中。就大乘正理。具說三性·三無性等。方為盡理。即解深密經等。
是故於彼因緣生法。
初唯說有。即墮有邊。
次唯說空。即墮空邊。既各墮邊。俱非了義。
後時具說所執性空。餘二(=依他·圓成)為有。契合中道。方為了義。
此依解深密經判。
지광智光 논사(文殊·龍樹, 提婆·清辯 계통)의 교판
| 境 | ||
有 | 空 | ||
心 | 有 | 心·境俱有 (小根, 小乘, 初時=녹원시) | 境空·心有 (中根, 法相大乘, 中時) |
空 | 境有心空 (外道) | 心·境俱空 (上根, 無相大乘=究竟大乘, 三時) |
二, 智光論師遠承文殊·龍樹。近稟(주다. 받다. 품)提婆·清辯。依般若等經·中觀等論。亦立三教。以明無相大乘為真了義。
謂
佛初鹿園為諸小根說於四諦。明心·境俱有。
次於中時。為彼中根說法相大乘。明境空·心有唯識道理。以根猶劣未能令入平等真空故作是說。於第三時。為上根說無相大乘。辨心·境俱空。平等一味為真了義。
又
初則漸破外道自性等。故說因緣生法決定是有。
次則漸破小乘緣生實有之執。故說依他因緣假有。以彼怖畏此真空故。猶在假有而接引之。
後時方就究竟大乘。說此緣生即是性空平等一相。是故即判法相大乘有所得等。為第二時非真了義也。此三教次第。如智光論師?般若燈論釋?中。引?大乘妙智經?說。
問: 此二所說。既各聖教, 互為矛楯。未審二說可和會以不。
答:
此有二義。
謂無會·無不會。
初,
無會者。既並聖教隨緣益物。何俟須會。即是智論四悉檀中。各各為人悉檀。是故雖有相違。而不可會。亦是攝論四意趣中。眾生樂欲意趣。於一法中或讚或毀。是故二說不須和會。
二,
無不會者。通論此二所設教門。了與不了有其二門。
一, 約攝生寬狹·言教具闕。以明了·不了。
二, 約益物漸次·顯理增微。以明了·不了。
初中有二。
先, 約攝生寬狹者。依?解深密經?。
初時, 唯為發趣聲聞乘說。
第二時中, 唯為發趣大乘者說。此二各唯攝一類機。攝機不盡。故各非了。
第三時中, 普為發趣一切乘者說。此中攝機普該諸乘。故云普為一切乘說。攝機周盡。方為了義。
二, 約言教具闕者。約機取教。
則初時唯說小乘。
第二唯說大乘。
第三具說三乘。
前二各互闕教不具。故非了義。
後一具三乘。教滿為了義。由此等義。是故第三方為了義。「戒賢」所立依此門判。
第二門內亦二。
初, 約益物漸次者。
謂初時所說唯令眾生得小乘益。益未究竟。故非了義。
第二時中雖益通大小。然不能令趣寂二乘亦得大乘。是故此說亦非盡理。
第三時中普皆令得大乘之益。縱入寂者亦令迴向大菩提故。是故經云。唯此一事實。餘二則非真。
又云。若以小乘化。我則墮慳貪。此事為不可。是故此說方為了義。
二, 約顯理增微者。
初說緣生以為實有。
次說緣生以為假有。
後說緣生方是性空。
前二所說顯理未周。會緣未盡。故非了義。後一顯理至究。會緣相盡。故為了義。
由此等義。是故第三方為究竟了義大乘。
亦即初唯小乘。
次具三乘。
後唯一乘故也。「智光」所立依此門判。由有如此二種門故。是故聖教各依一勢以明權·實。互不相違。
問: 若如所說。兩宗各初唯說小乘。何故?華嚴?亦最初說。而非小乘。
答: 此難諸德, 總有三釋。
一云。約漸悟機立三法輪有此漸次。若頓悟機。則最初亦說彼華嚴等。若爾。密迹力士經初時具說三乘之法。此為其漸。為其頓耶。若是漸教。應唯說小。若是頓教。應唯說大。是故難解。
一云。若依顯了門。則如前有此三法次第。若約祕密門。則同時皆有。若爾。則初時小顯而大密。何不以大顯而小密耶。又判此顯密。出何聖教。理既不齊。又無聖教。故亦難依。
一云。但是如來圓音一演。異類等解。
就小結集。故唯說小。
就大結集, 故唯說大。
就通結集, 故說三乘。
若爾。說?華嚴?時。何故聲聞不聞自所聞。乃如聾·盲無所見聞。是亦難解。今解此難。汎論如來圓音說法。
大例有二。
一, 為此世根定者說。
二, 為此世根不定說。
初中, 自有三節。
一, 或有眾生。此世小乘限性定者。唯見如來從始至終但說小乘。如小乘諸部不信大乘者是。
二, 或有眾生。此世三乘根性熟者。則唯見如來從始至終但說三乘。如密迹力士經。說佛初鹿園說法之時。無量眾生得阿羅漢果。無量眾生得辟支佛道。無量眾生發菩提心住初地等。廣如彼說。大品經中亦同此說。是故後時所說皆通三乘。如諸大乘經中說也。
三, 或有眾生。此世一乘根性熟者。則唯見如來初樹王下華藏界中。依「海印三昧」。說無盡圓滿自在法門。唯為菩薩。如華嚴經等說。是故諸說各據當根所得。互不相違也。
二, 不定根者有二位。
一, 此世小乘根不定故。堪可進入三乘位者。則初聞唯小為不了教。次唯說大亦非了教。後具說三乘方為了義。故有深密經中三時教也。
二, 此世小乘根不定故。堪可進入一乘位者。則初聞小乘為不了教。次通三乘亦非了教。後唯說一乘方為了教。智光所立當此意也。是故由有於此世中根定不定二位別故。令此教門或有前後。或無前後也。上來總明敘會諸教竟。
第二, 隨教辨宗者。
現今東流一切經論。通大·小乘。宗途有四。
一, 隨相法執宗。即小乘諸部是也。
二, 真空無相宗。即般若等經。中觀等論所說是也。
三, 唯識法相宗。即解深密等經。瑜伽等論所說是也。
四, 如來藏緣起宗。即楞伽·密嚴等經。起信·寶性等論所說是也。
此四之中。
初則隨事執相說。
二則會事顯理說。
三則依理起事差別說。
四則理事融通無礙說。
以此宗中許如來藏隨緣成阿賴耶識。此則理徹於事也。
亦許依他緣起無性同如。此則事徹於理也。
又此四宗。
初則, 小乘諸師所立。
二則, 龍樹·提婆所立。
三, 是無著·世親所立。
四, 是馬鳴·堅慧所立。
然此四宗亦無前後時限差別。於諸經論亦有交參之處。宜可准知。今此論宗意, 當第四門也。」(CBETA, T44, no. 1846, p. 242, a25-p. 243, c8)